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現於執行中,因該被告逃匿,爰聲請將上開原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於執行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並通知具保人乙○○,嗣經拘提,被告均未到案執行,有送達證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板檢博辛 九十三執助字第四二一號函覆拘提受刑人未獲等附卷可證,被告顯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吳崇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