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九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宗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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