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抗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抗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124號抗告人騏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抗告人乙○○抗告人與相對人甲○○祥間因99年度抗字第124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5月12日本院民事庭裁定提起抗告,惟僅提出抗告狀,未載明抗告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之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規定再準用同法第444條之1第1項之規定,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黃炫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書記官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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