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79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
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需已簽章)及還款計畫(如已遺失請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補發)。
⒉依95年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
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以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日之後。
⒊提出聲請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
料影本,並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並提出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日之後。
⒋98年1月迄今薪資單或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⒌聲請人配偶 李莉琳 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及97年、96
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陳明對家計之負擔計算方式。
⒍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
、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⒎聲請人所列支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
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完整保險契約(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
⒏請說明擔任 張純瑋 保證債務人之原因,並提出該契約書影本及其他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並請說明保證債務何時逾期。
⒐聲請人配偶所有房屋之土地及建物最新登記謄本正本,並提出
上開不動產之課稅現值證明資料(請向稅捐機關申請)及不動產之交易價值等證明文件。
⒑聲請人所有房屋法拍後之清償情形,請提出分配表等證明文件及目前執行案件之執行命令影本。
⒒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及不能清償債務
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⒓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勞保、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國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建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