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8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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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897號債權人城市桂冠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釋明97年3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期間,每月之管理費用各為何,併提出其依據(如:社區規約)。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書記官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