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5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日本院九十九年度婚字第一五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書記官廖日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