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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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14號
原   告  汪秀惠
被   告  吳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500,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
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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