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88號聲請人 陳秀枝 相對人 周金水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張宛華 律師為本件程序監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秀枝為相對人周金水之配偶,相對人於100年11月3日因顱內出血之原因,雖送醫治療仍不見起色,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提起本件聲請,請求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等語。
二、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如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無意思能力,且有為保護其利益之必要,法院得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165條及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甚明。次按,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亦有同法第16條第
1項規定可參。
三、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周金水因患有急性呼吸衰竭病企管切開之病症,經受囑託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前往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為精神鑑定時,相對人躺在病床上,相對人做有氣切、插鼻胃管、裝有尿布、尿袋、雙手、雙腳均無力,對於法官叫喚皆無語言反應,對痛的刺激、腳會伸直或回縮,眼睛不會注視人等情,有訊問筆錄在卷可憑。又聲請人與相對人育有2名子女 周煒瑜周楷智 ,然為保護相對人之利益,認有另為相對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自應依上揭規定為相對人選任程序監理人。再經本院審酌新竹律師公會所推薦之張宛華具律師資格,且具知識與專業能力,並 陳明 願擔任本件程序監理人,足認其應為適當之人選,茲依上揭規定,選任張宛華律師為本件程序監理人,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玉汝以上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書記官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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