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使用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30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壬癸 被上訴人即被告帝王別墅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黃玉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9月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9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清怡
法官王兆飛法官莊佩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