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34號
101年度訴字第21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世棧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林正杰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李建億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張文寬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袁臥龍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羈押中)義務辯護人 古宏彬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871號、101年度偵緝字第39號),原於101年9月3日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周裕暐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劉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