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親聲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親聲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扶養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親聲字第109號聲請人 陳永福
劉碧月 代理人 徐立信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履行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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