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四○號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正秀 送達代收人 陳義昌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鍾素鳳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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