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14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非訟代理人 蔡福春 相對人 陳逸豪
陳谹 詣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李桂子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3,7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8月7日起至145年8月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李桂子於95年8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19,8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5年8月16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李桂子自100年12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5,377,14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李桂子已於96年10月4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陳逸豪、 陳谹詣 ,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放款戶資料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5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21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註│││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738-121│建│147.00│全部│所有權人:相對人││││││││││陳逸豪、 陳谹詣應 ││││││││││有部分各2分之1│├──┼───┼────┼───┼────┼─┼────┼──────┼────────┤│002│台南市○○○區○○○段│738-122│建│113.00│全部│所有權人:相對人││││││││││陳逸豪、陳谹詣應││││││││││有部分各2分之1│├──┼───┼────┼───┼────┼─┼────┼──────┼────────┤│003│台南市○○○區○○○段│738-123│建│113.00│全部│所有權人:相對人││││││││││陳逸豪、陳谹詣應││││││││││有部分各2分之1│├──┼───┼────┼───┼────┼─┼────┼──────┼────────┤│004│台南市○○○區○○○段│738-120│田│270.00│1450分之373│所有權人:相對人││││││││││陳逸豪、陳谹詣應││││││││││有部分各2900分之││││││││││373│├──┼───┼────┼───┼────┼─┼────┼──────┼────────┤│005│台南市○○○區○○○段│738-125│田│147.00│954分之373│所有權人:相對人││││││││││陳逸豪、陳谹詣應││││││││││有部分各1908分之││││││││││373│└──┴───┴────┴───┴────┴─┴────┴──────┴────────┘┌────────────────────────────────────────────┐│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21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5│台南市新營區│台南市新│4層樓房│29│17│20│10│69│平│鋼筋│64│平│全部│││12│新北里民生路│營區新營│鋼筋混凝│0.│6.│2.│9.│8.│方│混凝│.6│方││││4│385巷6弄6號│段738-12│土造│63│29│43│69│04│公│土造│2│公││││││1、738-1│││││││尺│││尺││││││22、738-││││││││││││││││123地號││││││││││││├──┴─┴──────┴────┴────┴─┴─┴─┴─┴─┴─┴──┴─┴─┴───┤│所有權人:相對人陳逸豪、陳谹詣應有部分各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