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減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振喜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振喜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蕭振喜於民國91年8月15日起至同年12月19日止,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94年7月7日以93年度訴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經本院於94年11月16日以94年度上訴字第165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經最高法院於98年3月5日以其上訴不合法駁回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康應龍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