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40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俐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䕃仔等五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萬37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扣除已繳4080元,尚應補繳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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