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19號原告 劉震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金龍 、 張秀玲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15萬8457元【計算式:系爭土地390萬9957元+系爭房屋24萬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1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