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18號聲請人 甘文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6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稜鈞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2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玉山銀行東台南分行玉山銀行東台南分行109年3月20日100,000元A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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