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原告 林瑞龍 訴訟代理人 郭家祺 律師被告 傅仕男
潘慶豐 金獅工程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傅仕男共同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被告 熊德維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胡南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362號(原案號:111年度易字第62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蔡奇秀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