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38號原告 陳俊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錫祥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6萬64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463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證明,以上資料均不可遮掩)。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抵押權人資料(及為訴訟告知之訴狀)。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