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377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嘉明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陳報及補正如附表所示;逾期不補正,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情形者,即以裁定駁回其訴;逾期不補正,而有同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訴。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第428條第1項規定「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第436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法第244條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遺產分割之訴,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包含債務人在內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其當事人始屬適格;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規定「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當事人適格之要件,固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依上開條文,並有向當事人闡明之義務,惟法院不得代替一造當事人為訴訟上之主張及舉證,否則有違審判中立;如法院已曉諭當事人,限期命其依據卷內調查所得,補正當事人適格之要件,卻不補正,自應由該當事人承擔訴訟之不利結果,不容其事後以法院未盡闡明義務為由,任意指摘判決違背法令。

經查:

㈠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郭**」個人資料不明,起訴不合程式。

㈡依本院調取之108年度彰簡字第176號卷宗所附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資料, 郭榮林 之繼承人除起訴狀所載被告外,尚有其他。原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遺產分割之訴,卻未列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當事人不適格。

㈢依前開土地登記資料,被告郭嘉明如按其應繼分5分之1可取得之遺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6,240元,高於原告之債權額(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督促程序費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6,2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原告僅繳納1,440元,起訴不合程式。

㈣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陳報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情形者,即以裁定駁回其訴;逾期不補正,而有同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梁高賓

附表:

應陳報事項:

㈠提出地政機關所核發,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559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全部謄本、異動索引(均應揭露登記名義人之個人資料)。

㈡提出戶政機關所核發,郭榮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得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宗,而知悉其內容)。

應補正事項:

㈠以訴狀表明適格之全體被告、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㈡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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