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31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敦正
許麗玲前列王敦正、許麗玲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朝揚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鸝稻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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