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4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乙○○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