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1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台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之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