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49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934號
原   告  王潮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昭楨 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肆佰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
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3內向本院(臺
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