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3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38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26號,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王敏慧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