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00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0045號債權人甲○○
號9樓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附表中編號5、6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王宣雄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97年度司促字第20045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7年6月28日│150,000元│97年11月1日│0000000│├──┼─────────┼───────────┼───────────┼───────────┤│002│97年7月28日│350,000元│97年11月1日│0000000│├──┼─────────┼───────────┼───────────┼───────────┤│003│97年8月28日│350,000元│97年11月1日│0000000│├──┼─────────┼───────────┼───────────┼───────────┤│004│97年9月28日│350,000元│97年11月1日│0000000│├──┼─────────┼───────────┼───────────┼───────────┤│005│97年10月25日│3,000,000元│97年11月3日│0000000│├──┼─────────┼───────────┼───────────┼───────────┤│006│97年10月27日│3,000,000元│97年11月3日│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