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01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0104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之4債務人甲○○
2號債務人丁○○
2號
一、債務人乙○○、甲○○、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陸佰零貳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於民國87年間至民國89間邀同債務人甲○○、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20萬0,680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附表一序號1、2為半年繳,每滿六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之,共分4期。附表一序號1、附表二序號1為月繳,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9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乙○○於民國89年間至民國90間邀同債務人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3筆,共計新臺幣15萬8,602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9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緣債務人乙○○於民國90年間至民國91間邀同債務人甲○○、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5萬2,870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9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詎債務人乙○○自就讀學校畢業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9萬7,042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置之不理,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甲○○、丁○○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詎債務人乙○○自就讀學校畢業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15萬8,602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置之不理,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丁○○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六)詎債務人乙○○自就讀學校畢業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5萬2,870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置之不理,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甲○○、丁○○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97年度司促字第20104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47,090元│94年8月14日│8.1%│96年2月15日│├──┼────────────┼───────────┼───────────┼───────────┤│002│452元│96年1月14日│6%│96年2月15日│├──┼────────────┼───────────┼───────────┼───────────┤│003│49,500元│96年1月14日│6%│96年2月15日│├──┼────────────┼───────────┼───────────┼───────────┤│004│52,870元│96年1月14日│6%│96年2月15日│└──┴────────────┴───────────┴───────────┴───────────┘┌───────────────────────────────────────────────────┐│附表二:97年度司促字第20104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52,866元│96年1月14日│6%│96年2月15日│├──┼────────────┼───────────┼───────────┼───────────┤│002│52,866元│96年1月14日│6%│96年2月15日│├──┼────────────┼───────────┼───────────┼───────────┤│003│52,870元│96年1月14日│6%│96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