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4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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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四三О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陸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起至同年八月間,受僱於被告公
司,擔任電子生管課主任一職,詎被告竟拒不給付原告應得之薪資,共計積欠如
主文所示之薪資,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判決如
聲明所示。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