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調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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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小調字第45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現應為
丙○○ 現應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向本院聲請調解,
惟因聲請人於聲請狀上並未載明相對人之住居所,致無從送
達調解通知書,聲請人具狀表明相對人地址不明等語明確,
並經本院通知補正相對人之住所,迄今仍未補正,本院顯無
法通知相對人到庭調解,足認本件不能調解,揆諸前述規定
,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8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