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89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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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1894號
原   告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甲○○
被   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
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
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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