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三二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天良 律師
許世烜 律師甲○○住被告丁○住
壬○○住辛○○住己○○住癸○○住戊○○住丙○○住庚○○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洪碧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麗玲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三二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天良 律師
許世烜 律師甲○○住被告丁○住
壬○○住辛○○住己○○住癸○○住戊○○住丙○○住庚○○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洪碧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