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1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七三號
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身訴訟代理人丁○○住
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捌拾叁萬壹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就本金及每月應付之利息各自應付之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被告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一百十四萬元,約定自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七月六日起至一百零七年七月六日止分期清償本息,利息依年息百分之九點二計算(按機動利率調整),如有遲延,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加計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詎被告只繳息至八十七年十月五日後迄今未繳,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故其已喪失期限利益。
三、證據:提出借據乙紙、繳息查詢單乙份等為憑。
乙、被告方面:被告對原告之請求逕為認諾。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一百十四萬元,約定自八十七年七月六日起至一百零七年七月六日止分期清償本息,利息依年息百分之九點二計算(按機動利率調整),如有遲延,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加計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詎被告只繳息至八十七年十月五日後迄今未繳,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故其已喪失期限利益。提出借據乙紙、繳息查詢單乙份等為憑,依借款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餘額及約定利息暨違約金等。被告對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業逕為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應本於其認諾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本件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假執行之宣告:本判決既係本於被告認諾而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國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翁心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