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98號原告 柯竹華伍勝室內裝修工程實業社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臺東大學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9,9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4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原告起訴狀雖記載 柯清山徐桂森 為訴訟代理人,惟未檢附委任狀,亦應命原告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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