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2號聲請人 楊景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6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67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書記官古鳳玲┌────────────────────────────┬───┐│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股數│├──┼────────────┼────────┼───┼───┤│1│聲寶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0│股票│350│├──┼────────────┼────────┼───┼───┤│2│聲寶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0│股票│17│├──┼────────────┼────────┼───┼───┤│3│聲寶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0│股票│44│├──┼────────────┼────────┼───┼───┤│4│聲寶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0│股票│40│├──┼────────────┼────────┼───┼───┤│5│聲寶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股票│54│├──┼────────────┼────────┼───┼───┤│6│聲寶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股票│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