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32號原告 蔡峻育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複代理人 劉芯言 律師被告 陳玉姬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
鄧智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致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書記官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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