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74號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代理人 陳府南 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玖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年度94字第11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民事庭法官郝燮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法院書記官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