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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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29號
原   告  江美容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原告與被告 李東興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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