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城簡字第3號
原 告 都營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英敏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國士 核發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0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5萬6,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繳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
繳2,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