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二五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住所地係在台南市○○路○○○巷○弄○○號之一,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一件在卷足憑,是本件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周玫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
書記官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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