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參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起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十一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九十一年一月三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