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83號
原 告 蔡有三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蔡佳和 間請求債務
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萬7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