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83號
原   告  蔡有三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佳和 間請求債務
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萬7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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