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補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41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文智 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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