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法定代理人乙○○
戊○○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尚安雅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