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原小字第25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陳煥明
郭啟良
被 告 高碧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柒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八
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二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捌仟柒佰捌拾伍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鍾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檢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郭岱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