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60號抗告人 李慧曦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張憶純映晟社會工作師事務所等間就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8年10月23日108年度聲字第260號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甚明,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前開法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范明達
法官莊惠真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李隆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