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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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34號原告 張仁敬 輔助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郭豫臨訴訟代理人 楊勝夫 律師被告 陳友妍 訴訟代理人 邱霈云 律師
查名邦 律師 沈聖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寶貴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