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8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滕一珍附表:
一、請提供存摺影本,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翌日。
二、請陳報為何擔任房屋貸款保證人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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