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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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9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6日所為之99年度訴字第1399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6日以99年度訴字第139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查本件因有不宜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之情事,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桂英
法官賴淑美法官呂政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