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84號上訴人原告乙○○
庚○○甲○○戊○○丙○○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己○○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肆萬零陸佰壹拾捌元(〔38x107,411元〕+〔(44+40+99+3)x81,500元=19,240,618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