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2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即 羅惠娥 之.被告丙○○(即羅惠娥之.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1,521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民二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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